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入职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石岩分公司,系该公司的主管。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019年4月份到6月份的房租人民币27558元。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发给员工王某某2019年4月份到2019年6月份的公司人民币7800元、侵占公司发给员工李某某的工资人民币3333元、侵占公司发给文员的工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2019年4月份到6月份的货拉拉车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有一批货物需要发往新疆,骗取公司运费人民币27000元。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人民币80191元。2019年8月11日10时56分,被害公司报警。2019年8月10日21时,被告人郑某某自行到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权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检察员:李丽华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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