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郑某荣,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荣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05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荣驾驶“汉友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商南线永城市马牧镇敬老院路段,与行人吴某民相撞,造成吴某民当场死亡,经鉴定吴某民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肇事后郑某荣驾车逃逸。经认定郑某荣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荣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交通事故认定书;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荣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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