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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郑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1、2018年10月1日至8日间,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够帮办高额度信用卡,后以需要资金走流水提高银行信用额度为由,骗取王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的人民币6万元。2018年10月份,郑某又谎称其有关系,以能帮申请得到廉租房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某以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和帮办高额度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42000元。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在百色市***有限公司担任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收取的学员学车培训费共计人民币517138.46元,用于个人还款。

综上,被告人郑某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07000元,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517138.4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借条、收支账目表、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证人某某某、韦某某、覃某某、陆某某、覃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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