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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郑某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雁饮酒后于2020年4月30日2时15分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环城北路平安里大扬美路口时,与许某某驾驶同向行驶在右侧实施后左转弯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郑某雁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郑某雁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郑某雁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5.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呼气测试单;2、被告人郑某雁的供述;3、证人许某某的陈述;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雁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雁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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