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糖厂**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原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11月10日,驾驶车牌为川A******的福克斯轿车从瑞丽市畹町前往芒市,途径芒市遮放镇戛中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为川A62PM5的福克斯轿后备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死体一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穿山甲死体来源于鳞甲目科穿山甲属中华穿山甲Manispentactyla,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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