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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鸿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郑某鸿,外号“阿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鸿因经济拮据,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新和惠公路潮南区陇田镇浩溪村路段旁被害人郑某丙的楼房处,然后攀爬到被害人郑某丙楼房的天台上,盗走被害人郑某丙饲养在该天台上的30只信鸽。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已追回失窃的27只信鸽(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郑某鸿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陇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等;2、证人郑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鸿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鸿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被告人郑某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郑某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鸿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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