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栋虚构归国华侨、上市公司中青旅高管等身份,以认购中青旅内部增发股为名,从被害人孙某甲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7500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栋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杨丽斌
附:
1.被告人郑栋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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