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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栋诈骗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郑栋,,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2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3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12月1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栋虚构归国华侨、上市公司中青旅高管等身份,以认购中青旅内部增发股为名,从被害人孙某甲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7500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栋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杨丽斌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郑栋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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