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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号,住该地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下桦林场施业区17林班2小班属于重点国有林区。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因所承包土地雨水大,为修建土坝挡水在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下桦林场施业区17林班2小班用手锯、油锯非法采伐47株天然活立木,其中水曲柳16株,立木蓄积1.3150立方米,出材1.0704立方米;榆树26株,立木蓄积3.2032立方米,出材2.5497立方米;赤杨(水冬瓜)5株,立木蓄积0.7373立方米,出材0.5817立方米。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被非法采伐47株林木价值人民币3,157.85元。经检验,郑某某非法采伐的上述16株水曲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地为黑龙江省七星砬子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油锯、四轮车、白色塑料桶、黄色机油桶、白色旧饮料瓶;

    2.书证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被伐林木检验报告及标准地野帐、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局关于被伐林木检验报告、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生产经营局鉴定报告;1999年9月9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盘中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七星砬子东北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七星砬子东北虎自然保护区各林场(所)林班和面积统计表、黑龙江七星砬子东北虎自然保护区林班和功能区组成表、七星砬子东北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黑龙江省七星砬子东北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

    3.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郑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有林区野生植物47株,其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6株,非法采伐野生植物榆树26株、赤杨(水冬瓜)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桦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秉清

检察员:王立宏

2020年7月3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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