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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树林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郑树林,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村**组**号。被告人郑树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6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现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6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树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树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50分,被告人郑树林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至尊汽车养护店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杜某某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郑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树林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树林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树林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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