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郑梅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到仙游县榜头镇东桥社区旧宫郑某某家门口,盗走一辆灰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一过路收废铁的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1082元。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到仙游县榜头镇东桥社区柑树吴某某家门口,盗走一辆黑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收废铁的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3、2019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到仙游县榜头镇紫洋社区紫洋谢某某经营的店门口,盗走一辆黑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收废铁的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1630元。
4、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到仙游县榜头镇坝下社区居委会园艺路黄某某家门口,盗走一辆黑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收废铁的人。
5、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梅红到仙游县榜头镇溪尾宫斜对面颜某某家门口,盗走一辆黑色电动车,后将该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收废铁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梅红、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指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梅红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622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3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梅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丽君
检察员:戴晓东
2019年11月25日
附:
(一)被告人郑梅红、王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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