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10号
被告人郑毅,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结合前罪未被执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结合前罪未被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6月9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郑毅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地铁站内扒窃汪某某一部VIVO Y55手机,得手后被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等人当场抓获。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491元。
2019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郑毅在渝中区小什字小商品批发市场一楼至二楼的扶梯处扒窃杨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得手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4525元。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郑毅在渝中区八一路扒窃王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后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民警在洪崖洞附近将郑毅抓获并查获其扒窃的苹果6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口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毅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毅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83011****;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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