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郑永军,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永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郑永军进入张某某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城墙底9号院东面的房子内盗窃吕某某放在张某某家电视机旁边桌子上的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质自制钩子、改锥、壁纸刀;
2.本案现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
3.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永军的四次供述与辩解;
5. 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张价认[2019]161号鉴定意见;
6. 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城墙底9号院平房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调取2019年8月10日晚间郑永军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城墙底17号院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允许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永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候增玉
代理检察员:董 琪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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