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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汉雷盗窃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郑汉雷,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头**路**号。198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8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2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汉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郑汉雷至本县**街道**路**号,爬窗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窃得卧室电视柜上的项链3根(无实物,价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汉雷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

5.视听资料:现场带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汉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汉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汉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汉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汉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泮玉燕

                              检察官助理 周非儿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汉雷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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