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郑泽宽,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现住**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201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竹根,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现住元氏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非帆,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现住**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现住元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退回元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三人商议用买来的二手宝马轿车诱骗他人购买,再以编造的债务为名,由刘非帆利用手机上安装的GPS二代APP软件,给该车断油后带人扣回,事后郑泽宽得到卖车款后给刘非帆5000元,车辆归赵竹根所有。2019年7月1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中介,到元氏县购买该车,郑泽宽以68500元的价格将该二手宝马轿车卖于刘某乙,后刘某乙同杜某某驾车到元氏县京赞公路时,被刘非帆带领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车扣走。在交易该车时,刘某乙支付给郑泽宽4万元现金,通过微信支付给郑泽宽18500元,在郑泽宽的授意下,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刘某甲1万元。案发后,郑泽宽、赵竹根为掩饰犯罪事实,将郑泽宽微信中18500元转给刘某甲,并告知刘某甲让其虚构郑泽宽欠其钱款的事实,刘某甲在接受元氏县公安局讯问时,帮助郑泽宽作虚假证明。
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和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元氏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转让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借条》、《返还清单》、手机快速支付截图、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到案经过》、刘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信》、郑泽宽的前科材料。
2、证人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泽宽、赵竹根、刘非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商议,分工负责,共同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泽宽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缓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泽宽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被告人赵竹根、刘非帆、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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