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洪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7日凌晨,被告人郑洪亮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在高新区贵驷街道港塘余家108号斯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赌博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郑洪亮使用刀具将被害人张某甲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郑洪亮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洪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洪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洪亮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洪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舒雯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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