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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洲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82号

被告人郑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2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9年4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郑洲爬窗进入本区**街道**花园**期**幢被害人黄某某别墅,在别墅三楼一房间内窃取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后爬窗离开。随后,被告人郑洲爬窗进入同小区**幢被害人张某某别墅,未窃得财物后爬窗离开。次日14时许,被告人郑洲将上述华硕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从被害人张某某别墅内提取到的赤足印与被告人郑洲基因型相同。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郑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礼的证言及证人朱某甲、徐某某出具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建

2020年8月5

                                      

附件:

1.被告人郑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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