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盗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09年9月1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淘宝网上以420元的价格购买射钉器一个、钢管一根、空包弹一百颗及钢珠,之后在家中用电焊机、砂轮机等工具将射钉器、钢管等零部件组装成枪支用于打猎,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枪支查获。
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组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身份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长松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54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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