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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润平寻衅滋事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润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6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镇**街**号附**号,住汉源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润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润平任意占用汉源县富林镇文化路309号和谐小区16栋2单元6号房屋(国有资产)并入住。2018年11月的一天,该小区管委会主任姚某某巡查发现该情况后,告知郑润平不能居住该房屋,郑润平态度恶劣,声称就是要住并继续占用该房屋。姚某某向汉源县**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后,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两次到和谐小区寻找郑润平未果,后于2019年3月18日在该房屋房门上方粘贴红色“国资054”字样编号牌,告知和提醒郑润平该房屋系国有资产。2019年7月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被告人郑润平当面提出搬离要求,郑润平仍拒绝搬离。期间,郑润平私自绕越计量表搭接线路用电、绕越水表用水,相关部门制止郑润平“窃电”行为,要求其缴纳水电费,但郑润平均不予配合,强行使用水电。

经认定:2018年该房屋出租价格为6000元/年,2019年该房屋出租价格为6400元/年。

案发期间,被告人郑润平占用房屋的房租价值为4979.71元。

2019年8月13日,汉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郑润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润平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并强行使用水电,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润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桂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润平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十张;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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