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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淑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郑淑芳,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巷**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淑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淑芳未经许可分别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人民币(币种相同)1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62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郑淑芳作为会员参加陆某甲、叶某某、黄某某等9人组织的民间标会,并与陈某甲、陆某乙、陈某乙等6人相互参会。

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郑淑芳作为会首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户数1294人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877.2万元;其作为会脚标取他人组织的标会2124.766万元。因资金链断裂,案发时共造成上述15人直接经济损失329.72025万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淑芳在重庆市长寿区**幢**单元**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淑芳与吴某某、林某某达成债务结清协议,结清数额共计15.17万元,上述人员对郑淑芳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标会会约、各银行交易明细,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渡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陆某丙、叶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淑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淑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淑芳未经许可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户数1294人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001.966万元,案发时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329.720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淑芳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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