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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清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郑清松,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号。被告人郑清松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清松涉嫌买卖国家公文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郑清松和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络结识,后二人商定由张某甲收购对银行公账户资料(含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私章,财务章,银行卡及相关银行U盾,绑定手机卡) ,再以快递邮寄方式把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郑清松,郑清松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进行贩卖,共计贩卖对公账户资料100余套。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郑清松被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清松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清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宝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清松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 册;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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