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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灵峰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郑灵峰,曾用名郑玲峰,,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灵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灵峰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室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操作同居女友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窃取朱某某账户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23500元。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郑灵峰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投案。被告人郑灵峰现已归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借条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灵峰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灵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灵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倩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郑灵峰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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