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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灵巧诈骗罪)_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郑灵巧,女,1979****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灵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郑灵巧与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认识。2018年5月初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郑灵巧冒充浦江县领导张某乙及其自己的母亲贾某某,使用手机号码为184********的三星手机与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夫妻进行联系,并多次以投资项目需要缴纳定金、跑关系送礼送红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郑灵巧通过微信陆续转给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借条、收据、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吴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吴某乙、张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灵巧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灵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灵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灵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灵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灵巧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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