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郑灵巧,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灵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郑灵巧与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认识。2018年5月初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郑灵巧冒充浦江县领导张某乙及其自己的母亲贾某某,使用手机号码为184********的三星手机与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夫妻进行联系,并多次以投资项目需要缴纳定金、跑关系送礼送红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郑灵巧通过微信陆续转给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借条、收据、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吴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吴某乙、张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灵巧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灵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灵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灵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灵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灵巧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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