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炎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楼**(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梅星村**区**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炎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间,被告人郑炎光虚构身份、姓名,编造能够低价订酒店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郑炎光通过虚构“林霆”的身份,以可以低价订酒店为诱饵,先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206元。
次日,被告人郑炎光以“林霆”的身份,以可以低价订酒店为诱饵,先后骗取闫某某人民币1062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郑炎光挥霍。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炎光冒用“林霆”的身份,虚构囤酒店券的事实,向赵某某“借款”50000元,赵某某按照郑炎光的要求,向郑炎光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50000元。次日晚,被告人郑炎光将赵某某手机及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郑炎光被民警依法传唤至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户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炎光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炎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炎光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炎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佳钰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炎光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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