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郑照中,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组**号,于1980年10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醴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零六个月;于2002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6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8月6日,因被告人郑照中涉嫌盗窃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照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照中于2020年共进行了三次盗窃,盗窃金额共计2900余元。
2020年1月27日至28日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照中窜至醴陵市浦口镇天符居委会包公庙,用铁棍先后将庙门及功德箱上的挂锁撬坏,盗走功德箱内现金40元。
2020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郑照中窜至醴陵市浦口镇天符居委会天符庙,用铁棍将门锁撬开,又试图撬开在庙内放置功德箱房间的不锈钢门,未能撬开。绕至门外,将该房间的防盗窗撬开,从窗户进入,再把功德箱上三把小锁用铁马钉撬开,盗走功德箱内现金2700余元。
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郑照中窜至醴陵市浦口镇天符居委会天符庙,用铁棍将门锁及庙内一房间的不锈钢门撬开,将功德箱上三把小锁撬开,将功德箱里的160余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郑照中于2020年8月5日9时许,到达醴陵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郑照中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3份;逮捕决定书、逮捕证1份;现场监控截图4张;刑事判决书1份;到案经过1份;户籍证明2份;现场照片6张。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照中的陈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照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照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检察官助理:彭中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照中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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