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郑燕娣 ,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燕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同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到大埔县三河镇余里村被告人郑燕娣住家二楼坐嬲,郑燕娣不予理会并产生幻想认为是鬼把谢某某带上楼的。郑燕娣便用房间盛的尿液泼谢某某,谢某某被泼尿液后仍未离开,郑燕娣就用尿桶连续砸谢某某的脸部两三下,并将谢某某逼到了楼梯口处,把她从二楼推倒在一楼地面上。郑燕娣随即捡起谢某某的拐杖朝谢某某的头部砸了两三下。然后,郑燕娣到横屋房间的门缝内拿了一把镰刀、一把柴刀,用柴刀朝谢某某脖子部位和脚部位乱砍。郑燕娣砍完后分别用尿和自来水将柴刀和镰刀冲洗干净,并将其当天穿着的衣物换洗干净。17时50分许,郑燕娣的丈夫李某某回家后发现情况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谢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死因系具有一定重量,能挥动的砍器砍、切颈部致双侧颈部大血管断裂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郑燕娣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现病期;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制拐杖、镰刀、柴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手机通话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燕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燕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拐杖打击和用柴刀砍击被害人谢某某,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巾
本件经核对证明与原本无异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燕娣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辨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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