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小区**座**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起,被告人郑某某以自己为会首,在长乐区**小区吸收周边不特定人员成立三班民间互助会,被告人郑某某身为会首收取会首款,该三班民间互助会分别是:2015年4月15日起标,参会人员130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日起标,参会人员117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日起标,参会人员110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三班会于2018年8月发生倒会。经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上述三班会全部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3140350元,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加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036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班民间互助会会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231403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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