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69号
被告人郑玉祥,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4011965********,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玉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玉祥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横路1号国状大厦韵达快递门口,趁张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张停放在上址的博技牌电动车1辆(未能估价)。
2020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郑玉祥到本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元下坊10号对出路段,趁梁某某不备之机,盗得梁停放在上址价值人民币1260的尚酷牌电动车1辆。
2020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郑玉祥到本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东约南街2号对出路段,趁罗某某不备之机,盗得罗停放在上址价值人民币2084元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玉祥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鉴定、人像比对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玉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祥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玉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玉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玉祥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5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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