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郑玉芹,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郑玉芹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于2006年11月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盗窃,于2019年5月27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郑玉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玉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郑玉芹到涟水县涟城镇新世纪装饰城公共厕所门口,窃得马某某清障车中“天能”牌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1240元;
2.2020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郑玉芹到涟水县烈士陵园停车场,窃得潘某某电动三轮车中“苏枫动力王”牌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901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郑玉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玉芹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玉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玉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玉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玉芹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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