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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4月2日,黄某某(已诉)伙同他人在瑞安市陶山镇前途村及沙门村山上、湖岭镇一带的山上开设赌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5%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放哨、维持停车秩序、搬运桌椅,共计9天,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4月2日1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此该赌场共摆设一个多月,抽头盈利人民币60000元以上。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瑞安市陶山镇六甲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单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林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金某某、李某甲、邹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 苏婉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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