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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王森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郑王森,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41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32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王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王森至北仑区**路**幢**房间,推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一部蓝色的荣耀note10手机。

2.2020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王森至**街道**路**号**公寓一楼**室,推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尚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一部蓝色华为手机。

3.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王森至**街道**路**号**公寓**室,推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宋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一部蓝色华为8X手机。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郑王森在北仑区**街道**宾馆**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王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王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王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王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王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王森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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