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郑瑞斌(化名李明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霸州市**镇**村。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7月15日被假释。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瑞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瑞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郑瑞斌用其编造的李明宇的身份和仝某某处对象,并谎称自己在搞雄安新区的绿化工程,以公司需要请客送礼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多次向仝某某借钱后用于生活挥霍,共骗取仝某某人民币115362元。被告人郑瑞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诈骗金额明细单;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安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冀中监狱假释证明书;廊坊市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冀中监狱证明;霸州市公安局**分局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仝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瑞斌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辨认陪衬人员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瑞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53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瑞斌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瑞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瑞斌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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