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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璐秦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225号

被告人郑璐秦,男,199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6********,汉族,高中文化,学生,福建省古田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鹤塘镇**村**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村**号。被告人郑璐秦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璐秦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郑璐秦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卷烟广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上线翁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购进卷烟向下线胡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卷烟金额人民币443674元。经鉴定,从被告人郑璐秦住处扣押的4条牡丹牌卷烟、7条软中华牌卷烟、3.4条硬中华牌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翁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璐秦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璐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经营金额人民币 44367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群

检察员:张  焕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璐秦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补查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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