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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生国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郑生国,曾用名:“郑生福”,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号。被告人郑生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生国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生国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人郑生国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乌山集镇的拆迁安置房以人民币3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并向赵某某提供伪造的离婚证,让赵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被告人郑生国有权单独处分该房屋。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基于合同先支付人民币35.2万元的购房款给被告人郑生国,被告人郑生国在拿到拆迁安置房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向被害人赵某某交付房屋,并于2018年3月5日将其拆迁安置房再次出售给王某某、张某某夫妇且实际交付。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郑生国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拆迁补偿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安置房买卖合同、离婚证、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调查笔录、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离婚登记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生国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生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生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华

2020年10月26

                                      

附件:

1.被告人郑生国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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