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郑田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2081503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陈集镇闸东村二组27号。被告人郑田田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郑田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田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田田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郑田田先后三次在阜宁县境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71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郑田田在阜宁县开发区**门市,盗窃刘某某OPPO A57手机一部,现金250元,共价值人民币490元。
2.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郑田田在阜宁县开发区**路**号**门市内,盗窃周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8元。
3.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郑田田在阜宁县**镇**路**门市,盗窃顾某某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华为荣耀7X手机(照片);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田田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案发后,华为荣耀7X手机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田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田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田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田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田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响
2020年10月12日
检察官助理:肖月
附:
1.被告人郑田田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