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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益民盗窃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益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湖南省麻阳自治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1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益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郑益民先后三次分别在辰溪县康复医院三楼护士站、辰州南路花塘坪村路段一废品收购站、辰溪县国土局旁丸茶一派奶茶店共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得2部手机和83斤废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益民在辰溪县康复医院三楼护士站,趁无人之机,将欧某某的1台******梦境版手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00元。

2.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郑益民在辰溪县**路**村向某某废品收购站,将向某某放在屋外的5块废铁(重约83斤)盗走,销赃后得赃款50元。

3.2020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郑益民在辰溪县**路丸茶一派、仙都辣酱鸭店,趁店内员工去厨房工作之机,将其1台******手机盗走。后该手机已被辰溪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被告人郑益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益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益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益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郑益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益民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检察官助理:周杨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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