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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磊帅抢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615号

被告人郑磊帅,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庄**村**庄**庄**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磊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郑磊帅尾随被害人罗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弄**小区**号楼**楼楼梯处,采用持械、捂嘴、拖拽等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罗某某价值人民币18元米色单肩包,内有人民币80余元,身份证、眉笔等物。并致被害人罗某某右手擦伤、体表擦挫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郑磊帅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磊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遭被告人郑磊帅持刀威胁,后单肩包被抢的经过。

3.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罗某某被抢后呼救,后至门卫室报警的经过。

4.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郑磊帅在底楼楼梯处挟持被害人罗某某的经过。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郑磊帅处扣押到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扣押到被告人郑磊帅外套、折叠刀等物。

6.验伤通知书、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某右手擦伤、体表擦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女式单肩挎包的价值。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郑磊帅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郑磊帅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磊帅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911

附件:

1.被告人郑磊帅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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