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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磊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53号 

被告人郑磊,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甬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郑磊至本区**街道**路**停车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轻骑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46元)。

2.2020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郑磊至本区**街道**路靠近**村附近一桥边,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菲利普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93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郑磊至**街道**路与**路高架立交桥交汇处西侧桥边,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郑磊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一虎

                                               检察官助理 卢娉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磊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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