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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祥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郑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院**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4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祥来到本区李集街中国农业银行附近的一条巷子,欲盗窃马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电瓶,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电瓶车的电池盖撬开,因电瓶上锁而未得逞。

随后,被告人郑祥又来到本区李集街“喜洋洋母婴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电池盖撬开,将该电动车上价值人民币405元的电瓶盗走。

随后,被告人郑祥又来到本区李集街“爱国建材店”门口,采取上述方式,将马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电瓶盗走。

后被告人郑祥又采取上述方式,将闵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电瓶盗走。

被告人郑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祥家属发还宋某某人民币405元,发还闵某某人民币100元,发还马某乙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条、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闵某某、马某乙、宋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6.被告人郑祥的供述与辩解;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祥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祥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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