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尖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郑福昌,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无固定住所。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抢劫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福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来被告人,听取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郑福昌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市场处闲逛,在**店购买物品时,趁人不备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后被**店店主张某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郑福昌为抗拒抓捕,情急之下用店内桌子上摆放的剪刀将张某某手部划伤,事后被现场群众控制,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终结报告书、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福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福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郑福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福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福昌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3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盗窃的;
(1)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盗窃的;
(1) 抢劫、盗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1) 多次抢劫、盗窃或者抢劫、盗窃数额巨大的;
(1) 抢劫、盗窃致人重伤、死亡的;
(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盗窃的;
(1) 持枪抢劫、盗窃的;
(1) 抢劫、盗窃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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