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红军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郑红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本市东丽区**街**超市往北200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4000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红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7月间,被告人郑红军在本市和平区采用破坏门把手、撬锁等手段多次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郑红军进入承德道35号欣运食品店,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一品黄山等品牌香烟4条(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52元);同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郑红军进入山西路108号侧门天猫小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同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郑红军进入鞍山道94号假日食品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长白山等品牌香烟27条(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913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5日将被告人郑红军抓获。部分赃款、赃物被依法扣押,被告人郑红军的手机、作案时穿着的衣物及作案工具尼龙袋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沈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

2、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送货小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指印鉴定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6、被告人郑红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红军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红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检察官助理:李乃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红军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