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郑红军(绰号:小胖),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南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五次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红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郑红军接到刘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二人约定在重庆市永川区金怡酒店附近的菜市场见面交易。后二人先后来到交易地点,郑红军将0.14克海洛因交给刘某某,并收取刘某某支付的现金200元,二人完成交易后被民警抓后。民警从刘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从郑红军处查获现金200元、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一辆车牌为渝CE8396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郑红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洛因以及现金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红军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电话联系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红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红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郑红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郑红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红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红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华
检察官助理 陈澜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毒品海洛因、现金200元、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一辆车牌为渝CE8396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均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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