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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育伟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郑育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惠安县**路**巷**号**小区**幢**梯**室。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于2019年7月22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至2019年7月29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育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郑育伟多次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学生入学,直接或经他人介绍骗取被害人曾某甲、陈某甲、甘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43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5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转学至泉州市鲤城区立成小学,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50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泉州五中,经陈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甲,后骗取其人民币64000元。

3.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晋江市池店镇桥南中心幼儿园,经陈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甲,后骗取其人民币13000元。

4.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惠安一中,通过甘某某、陈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后骗取其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洛江区实验小学,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3500元。

6.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东门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丙,后骗取其其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惠安第二幼儿园、惠安第二实验小学,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8.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东门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胡某某,骗取其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丰泽区第五中学小学、泉州七中,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邱某某,后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及其同学人民币25000元。

10.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丰泽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余某某,后骗取其人民币8000元。

11.2019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鲤城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甲,后骗取其人民币33000元。

12.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泉州十五中、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区、丰泽区第二中心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后骗取其人民币32000元。

13.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处理吊销驾照,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吴某甲,后骗取其人民币11000元。

1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鲤城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乙,后骗取其人民币13000元。

15.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鲤城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骗取其人民币13000元。

16.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泉州实验中学附属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丙,后骗取其人民币10000元。

17.2019年5月29日至5月30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泉港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肖某某,后骗取其人民币10000元。

18.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通政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吴某乙,后骗取其人民币11000元。

19.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鲤城区实验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乙,后骗取其人民币12000元。

20.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小朋友入读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元。

2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新华小学,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吴某丙,后骗取其人民币28000元。

22.2019年7月5日以及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乙,后骗取其人民币36000元。

2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东门小学,通过甘某某、胡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骗取其人民币8000元。

2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泉州六中,通过甘某某、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丁,后骗取其人民币22000元。

25.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郑育伟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让学生入读惠安三中,通过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丙,后骗取其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郑育伟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19日至7月21日退还被害人陈某甲合计人民币41800元。

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惠安县拘留所抓获被告人郑育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陈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甘某某、黄某丙、胡某某、余某某、曾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育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育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育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育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鸿瑜

检察官助理 温佳芸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育伟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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