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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胜利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郑胜利,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镇**巷**号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胜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9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胜利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被告人郑胜利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本市**镇其住处附近的“**”处贩卖毒品冰毒给郑某甲、郑某乙、欧某某、郑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3次,共收取毒资人民币450元。自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郑胜利在其住处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给郑某丙10余次,毒品冰毒数量合计约5克,共收取毒资人民币1500元。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郑胜利在其住处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给黄某某3次,毒品冰毒数量合计约1.5克,共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胜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胜利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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