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郑胜美,小名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家园**栋**,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被告人郑胜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于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胜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胜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向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郑胜美联系,约定以260元每克的价格向被告人郑胜美购买50克冰毒,用于出售给邱某某(已判决);同日,向某乙(已判决)经向某甲指示后,通过微信转账将13000元支付给被告人郑胜美,被告人郑胜美在收到该笔毒资后,即向王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后王某某以1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胜美出售46克冰毒,并在重庆市渝中区牛角坨华美整形医院门口将该冰毒交于被告人郑胜美;次日,被告人郑胜美将上述毒品交易给向某甲。被告人郑胜美从此次毒品交易中牟利2000元。
被告人郑胜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郑胜美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胜美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胜美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胜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胜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胜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胜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胜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郑胜美现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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