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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良平开始赌场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郑良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于2019年8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良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良平伙同张某甲、郑某某(均已判刑)组建“**交友聊天群”“**交友聊天群”等QQ群,供王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等人以“重庆时时彩”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郑良平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张某甲、郑某某共同管理上述赌博群及参与利益分配,另由张某甲雇佣邹某某负责管理资金。经查,上述赌博群所涉赌资达人民币18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QQ群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拘留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郑某某、邹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良平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良平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良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良平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补充材料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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