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郑茂,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被告人郑茂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交付能力,从2020年2月27日至29日,在微信上以卖口罩的名义先后收取黄某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1210506元货款,并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2.2020年2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陈某某308006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经被害人多次催促退款,后退赔陈某某2万元。
3.2020年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甲32.6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何某某6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5.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体温枪名义收取被害人郑某某9.8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乙11.2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7.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王某某7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8.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共计20.3万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9.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郑茂以卖口罩名义收取被害人张某某3500元,将所得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掉。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郑茂因经受不住被害人的催货、退款压力,到大丰北派出所报假案,谎称网购口罩被骗走全部货款。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20年3月3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郑茂再次到大丰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茂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