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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虹贩卖毒品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郑虹,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街**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郑虹在邵阳市双清区小江湖街道塔北西路交通加油站旁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徐某某。2018年6月26日,徐某某通过微信跟郑虹约好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购买三小包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双清区小江湖街道塔北西路交通加油站附近进行交易。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交通加油站附近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郑虹、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虹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虹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虹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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