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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贤城、余学武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贤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村**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学武,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同案人吴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并约定出资份额后,由被告人郑贤城租赁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庄某某家的店面开设豪城养生会所并工商登记为该会所经营者,先后招募卖淫女王某某、袁某某、蔡某某等人,提供推拿和卖淫服务以牟取非法利益。该会所以每个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雇请同案人吴某某及其妻子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工作,其中,同案人吴某某负责组织、管理、安排卖淫活动、收银并使用遥控器为卖淫活动通风报信等工作,同案人魏某某煮饭、做卫生,偶尔负责收银、为卖淫活动通风报信。2019年3月初,因股东内部发生意见分歧,股东以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雇请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到该会所监督经营情况,同案人陈某某在会所上班约半个月辞职,领取工资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底,被告人余学武、同案人薛某某退出股份,该会所由被告人郑贤城、同案人吴某某共同经营。2019年6月12日,豪城养生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在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同案人薛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同案人吴某某、魏某某领取工资等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0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余学武在福清市动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郑贤城在福建省霞浦县东方伟业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电子遥控器、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租房协议、到案经过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苗某某、涂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及同案人吴某某、薛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伙同同案人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郑贤城、余学武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7册共828页;

3.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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