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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贤总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882号

被告人郑贤总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6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贤总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5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郑贤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郑贤总通过虚构其在温州**机电有限公司开展电镀排污项目并承诺按日结算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被告人郑贤总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截至2019年5月,被告人郑贤总以分红名义支付给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郑贤总通过虚构其在温州**机电有限公司开展电镀排污和洗布项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郑贤总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易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贤总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贤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贤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贤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香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贤总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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