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QQ、微信发布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等医用物品销售的虚假信息,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收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1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QQ口罩群加福建省龙海市的吴某某为好友,后以销售口罩为由于2020年2月11日骗取吴某某15300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吴某某介绍加贵州省威宁县的唐某某为好友,后以销售口罩为由于2020年2月9日至11日共骗取唐某某245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至23日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退还唐某某133500元。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QQ群加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的付某某为好友,后以销售额温枪为由于2020年2月27日骗取付某某31000元。
4.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的余某某为好友,后以销售额温枪收取定金为由于2020年3月5日骗取余某某10000元。当晚,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小区租住房再次以让公司留货需发送转账截图为由骗取余某某20000元。余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郑某某退还钱款。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余某某6100元,在因限额无法转账后便借口拖延并逃匿。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2.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付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2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七年九个月,罚金六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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